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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款遭劫 被抢人应否承担责任

1999-09-1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1997年10月,我在公司经理安排下,携带8万元现金到某啤酒公司购买啤酒。途中3名持刀歹徒闯上来将8万元公款全部抢走。案发后,我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。现在,我单位领导要我赔偿被抢款。请问,我单位的要求是否合法?

邱演璜

邱演璜:

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,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负民事责任。这一规定说明,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,一般情况下,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,即有过错承担责任,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。你在执行公司委派的工作时,虽然造成了公司财产的损失,但这是由于他人抢劫造成的,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,你对此并无过错,不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你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向你所在单位发函,对你被抢劫的情况做出简要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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